Re:两会代表称:商品房买卖“退一赔一”不是没可能
司法解释中有商品房“退一赔一”的条款 


  李淑君律师观点:现在有些代表建议修改《消法》,把商品房买卖纳入到《消法》所调整的范畴,我认为是合时宜的。因为商品房、售房者和买房者分别属于《消法》第49条调整的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淑君认为,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时,并不与《消法》相悖。 


  李淑君说,针对日益增长的商品房纠纷,2003年的时候,最高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其中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就与《消法》第49条的条款精神非常吻合,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现在有些代表建议修改《消法》,把商品房买卖纳入到《消法》所调整的范畴,我认为是合时宜的。”李淑君说,因为商品房、售房者和买房者分别属于《消法》第49条调整的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从文义解释上看,《消法》第49条所说的“商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标的价值较高的产品,也包括标的价值较低的商品。 


  “购房人倾其所有,买一套房子,一旦销售商有欺诈行为,给消费者的打击是很大的。既然购房者承担的风险大,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就不能无故再予限制。同理,开发商和卖房者从事欺诈的获利空间大,让他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没有什么不公平。”李淑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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